JapaneseEnglishSimplified Chinese

法規遵守

Compliance

為了防止成為會對世界環境造成污染的出口商,我們認真遵守各國的法律規制,既強化公司的自主管理、同時也十分注重商貿流通的透明性、公開性。

巴塞爾公約(The Basel Treaty) 是為了管制有害性廢棄物的國際間移動、處理,並防止因廢棄物處理不當而引起的環境污染問題等而制定的。是一項跨越國家界限(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國際性條約。按照巴塞爾公約(關於特殊有害廢棄物等的出入口規定)和日本國內的廢棄物處理法(日本國內產生的廢棄物儘量在日本國內進行適當處理),我們嚴格對廢棄物進行判斷後輸出海外。

基本上我司經營的商品中沒有違反上述法規的廢棄物,但是萬一出現日本海關不允許出口的情況時,我們會立即到日本經濟產業技術環境局環境指導室對該商品進行說明,並要求獲得出口的承認許可。雖然到現在為止,我們還沒有出現要直接和環境省聯絡的情況,但具瞭解, 只有通過日本的“廢棄物•循環再生•對策部”“正確處理•不合法投棄•對策室”事前通知入口國,在申請獲得審批後才獲得認可。儘管接受貨物的企業同意入口,但也會經常出現過海關時被拒絕出口的情形。繁請多加注意。


雖然有許多全力以赴對商品仔細分類的公司,但事實上另一方面,也存在著完全無視法令,把難以再生利用的材料、或明顯屬於塑膠廢物的物質偽造成出口商品、輸送出日本國外的不負責任的不良業者。近年、把難以再生利用的塑膠廢棄物出口到日本其他國家,導致不能迴圈再生的廢料毫無用處地被擱置的情況越來越多。其中很大部分就是由於這些不良業者應該向熟悉正確處理廢棄處理的排出方輸出,但卻向那些不知道情況的排出方出口所造成的不良例子。 

這種情況發生時,出貨商將會被追究擴大生產者責任

然後貨物會被shipback(船返)的例子也越來越多。

因為各入口國的法律差異,很多即使有迴圈再生利用可能性的商品也會由於環保目的而被禁止入口。因此,我們建議貴司為了自己的有償售賣再生原料輸出海外時不引起問題,應該深入理解它們的再利用價值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並建立相關的出貨後追蹤調查體制。

中國的企業要入口外國的循環再生的原料、商品時,必須持有中國環境保護總局(SEPA)發出的許可證明。全世界各地的海外企業,也必須獲得2005年中國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局(AQSIQ)發佈的許可證書。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日本有限公司(CCIC JAPAN株式會社)僅對獲得許可證書的企業的貨物在船載前實施檢查,只有合格的商品才能出口至中國。

(2004年5月發生的日本向山東省出口塑膠廢物事件,導致一段時期的禁止日本向中國本土出口所有塑膠原料。但在2005年9月20日後,首批獲得許可證的57家公司可以重新獲准出口貨物至中國。我司也是其中獲准的一員。)

BAF 肩負責任地繼續努力發展我們的事業,在貨物輸出的中心地區——中國相繼設立了香港當地法人、廣州代表處、並且逐步建立起我們的商品流程管理體制(追蹤能力)